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某传媒公司取得了电视剧《陈情令》周边衍生品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等权利,发现某商贸部在其网店售卖的商品使用了“陈情令同款”名称,某传媒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理该起案件,依法判决某商贸部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8年,上海腾讯企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某传媒公司签订《联合投资摄制合同》,某传媒公司取得了《陈情令》周边衍生品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等权利。某商贸部在其网店平台经营的店铺中销售周边商品,商品链接名称有“陈情令同款”等字样,某传媒公司发现后,将其诉至成都高新区法院,主张某商贸部在销售链接中使用“陈情令同款”构成不正当竞争。
成都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商贸部在其网店中销售扇子等小商品,并在销售链接中使用“陈情令同款”等字样作为商品名称,利用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进行宣传牟利,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销售的商品与《陈情令》权利人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具有以不正当手段争夺交易机会,以及损害单独享有生产、销售《陈情令》周边产品权利的某传媒公司竞争利益的可能性,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产生误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判决某商贸部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官说法
在互联网销售环境下,网络购物和电子商务蓬勃发展,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数字文创和商业标识的价值日益凸显,公平竞争是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
本案中,侵权行为人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IP名称进行宣传,不当获取竞争优势,属于“傍知名IP”“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均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标准。商品链接是消费者获取商品信息和进行购买决策的重要途径,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网络销售商家应在商品销售链接标题中规范使用标识,不得随意使用他人商品名称、商标标识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知名IP,避免陷入不当混淆行为,共同建立互联网环境下的良好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