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蓉绿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石从富(身份证:51060219680 9012413)在我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为捌级伤残。我委邮寄、现场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四川省阿坝州马尔康市南木达街1号阿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3016办公室)领取《初次鉴定结论书》(四川省阿坝州劳鉴2025年145号),逾期视为送达。
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申请再次鉴定。
特此公告。
阿坝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