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棉县国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4月22日作出你公司务工人员聂春红(公民身份证:51312819710210211X)的工伤认定决定,因我局采取多种方式均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现我局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2025)川1824工认75号),限你公司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30日内到石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认定工伤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书》有异议,可在收到《认定工伤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认定工伤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石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