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卫生健康局立案调查孙洪霞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眉提升术等医疗美容服务活动案现已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现依法向孙洪霞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广元市利州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