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廖安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饮酒本为消遣娱乐,但饮酒后驾车,被查获后甚至还袭警,司法机关可不惯着你。近日,都江堰市法院审理了一起袭警案件,一男子不仅饮酒驾驶机动车,在被交警查获后还对其大打出手,最终,该男子被法院以袭警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2024年9月21日,胡某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都江堰市天马镇玉泉街道被交警现场查获,但胡某汉在被查获后拒不配合执法,撕毁已签字确认的《违法通知书》,辱骂执勤交警,并用脚踢执勤交警,导致其受伤。胡某汉在现场被挡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都江堰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汉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依法应当予以处罚。胡某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胡某汉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可以从宽处理。最终,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