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在法庭上虚假陈述,严重妨碍案件审理,后果很严重。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依法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为选择管辖法院提供虚假证明的第三人张某,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第三人张某向被告鲁某出借了案涉款项,并签订《出借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了管辖法院为出借人住所地、借款人住所地或债权受让人所在地,原告詹某从张某处受让了案涉债权,根据第三人张某经常居住地为成都高新区而向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高新区法院审查后,要求补充张某在该地址实际居住的证据,詹某随即提交《居住小区物业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续租)》等证明。
经法院审判人员实地走访调查后发现,物业中心未向张某开具过案涉《居住小区物业证明》,且案涉《居住小区物业证明》载明的印章均与其物业中心使用的印章不一致。经过多次询问,詹某表示,案涉证明均是张某向其提供。在该院向其释明提交虚假证据、作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后,张某仍坚持案涉《居住小区物业证明》是其在物业中心开具。
高新区法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的规定,张某提供虚假居住证明伪造经常居住地、恶意制造与法院管辖连接点的行为,违背了民事诉讼诚信原则,严重扰乱民事诉讼管辖秩序。尤其在法院明确告知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的相应法律后果后仍不如实陈述,情节较为恶劣。为规范民事诉讼管辖秩序及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故对张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惩戒,罚款10000元。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民间借贷历来是虚假诉讼高发易发领域,因此,法官在把关立案材料、核实证据时,往往予以重点关注。提交虚假的诉讼材料属于违法行为,妨害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应当对法律、法庭存有敬畏之心,依法正确行使其诉讼权利。对于扰乱诉讼秩序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坚决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