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判决后,本应长舒一口气的史法官,看着手机上一连串的微信消息陷入了沉思。原来,是收到了判决书的当事人提出了一系列疑问。回想起双方当事人剑拔弩张的态度,史法官不禁感到一阵头疼,难道就这样一判了之?转念一想,案子是结了,可是当事人的心结解开了吗?想到这里,她静下心来,听完了40多条语音,决定约双方当事人再来成都市郫都区法院一趟。
这一切的故事还要从一栋花园洋房装修讲起。
房屋装修引发纠纷
2022年12月,业主小王与小李签订《装修合同》,由小李对小王的农村自建房进行装修。工期3个月,总价款40余万元。
2023年4月,双方就装修事宜发生纠纷。小王发信息说:“你手底下没人就不该接这个活!从3月拖到5月,现在几乎没一处可交工。到处乱七八糟,真把我坑惨了。”2023年6月,小李声称装修完成,自行退场。2024年1月,小李因小王未支付尾款,向郫都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尾款18万余元。诉讼过程中,小王提起反诉,主张小李一方存在工程未完工、完工部分有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擅自离场等严重违约行为,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赔偿违约金32万元,并承担相应维修责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首先想到的是能否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是,在通知双方到场后,随着庭审的推进,双方当事人围绕装修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违约情况争吵不断。在装修质量的认定上,双方更是各执一词。
小王:“他过年前保全我,我连新年都没有过好,在家里丢尽了面子。”
小李:“我没拿到钱,也没有把年过好。”小王:“我也要告他,他的装修有质量问题,必须赔钱!”
小李:“我的装修没有问题,他凭什么说有质量问题。”
解法结更解心结
在第一次开庭后,为确保各方当事人权益不受损害,尽可能化解矛盾,也查清楚案涉装饰装修工程的具体情况。承办法官决定组织开展现场勘验。
没想到的是,来到现场的双方情绪更加激动,险些发生肢体冲突。事已至此,经验丰富的承办法官判断,一味地依靠调解,不仅无法化解矛盾,还可能让矛盾进一步激化,必须先对双方矛盾进行充分查明,才有实现和解的可能。于是,在依法展开鉴定的基础上,郫都区法院作出了判决:业主小王须向小李支付工程款7万余元。
然而,一纸判决虽能明辨是非,但未必能彻底消弭纷争。判决发出当天,小王就找了过来。小王不解,法院为什么不支持自己主张的逾期完工损失?为什么不支持自己要求对方继续施工完成装修的请求?在收到接连不断的数十条语音信息后,史法官决定“实质性解决纠纷”。于是,她第一时间约来双方当事人,拿着判决书,一字一句、一行一页地向双方解释裁判思路、认定依据、判决理由,开展判后答疑。
“小王,在原告首先违约的情况下,你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并无不当,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上一方面要根据您的主张,另一方面也要考量是否合适……”“你同时主张了逾期完工违约金和逾期完工损失,违约金的目的在于填补守约方损失,以实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判决支持了前者,而后者其实已经在违约金当中予以弥补。”“至于小李,为什么没有支持你这边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在咱们之前的付款记录当中,业主都是按时支付了相应款项的。”
面对说理清晰的文书和法官的充分说明,最终,小王和小李均服判息诉,双方握手言和。
202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人民法院应强化一、二审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正面回应当事人诉辩意见,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
明确的规范既是要求,也是指引。一直以来,成都法院的法官们在办案中坚持抓实释法明理、判后答疑等工作,把“案结事了”放在重要位置,争取做到解“法结”,更解人民群众“心结”,促进矛盾纠纷“一次性实质化解决”。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