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卫生健康局立案调查孙洪霞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眉提升术等医疗美容服务活动案现已调查终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现依法向孙洪霞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地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广博街北段10号;联系电话:0839-322360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孙洪霞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广元市利州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