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近日召开的四川省“保护消费权益 共筑满意消费”新闻通报会上,发布了全省2024年度十大消费维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涉及到与我们日常生活许多领域常见的消费难题,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有益的维权借鉴。
案例1
代收电费擅自加收服务费多收费用需清算返还
2024年9月,金堂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称成都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取金堂县某小区商铺电费时,每度电加收0.25元,不符合规定电价。该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12月25日,成都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堂县某小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其中包含小区底商的电费代收代缴业务。成都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按照0.9元/度收取电费,同时单列项收取“综合服务费”,违法所得总计35311.1元。后来,成都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部分多收费用进行了清算返还,共返还15461元,未能返还金额19850.1元。成都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电力法、价格法相关规定,金堂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警告并没收未能返还违法所得19850.1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想取回酒吧存酒 却被告知必须先消费
2024年7月3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富顺县某酒吧存在强制消费行为,该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6月30日晚,举报人在该酒吧消费购买酒水,口头约定未消费完的酒水可免费存放便于下次消费。2024年7月3日,举报人在取酒时,该酒吧提出“取酒要再次消费,有消费才能取酒”。该酒吧的行为属于在提供服务使用通知中设置不合理条件,侵害了举报人是否消费酒水的公平交易权和选择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其作出警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网上预定春节客房被商家单方面取消并涨价
2025年1月20日,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其通过网络平台预定的某客栈春节客房被商家单方面取消,且该客栈涉嫌恶意涨价。该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该客栈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面取消订单,意图涨价另售。该行为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相关规定,构成“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价格承诺”的违法行为。经市场监管部门调解,该客栈主动向周某道歉并给予经济补偿。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客栈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培训学校超出政府指导价收费 退还多收取费用并被罚款
2024年2月24日,泸州市江阳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群众举报,称泸州市江阳区某文化培训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课时费偏高,涉嫌超过政府指导价收取培训费,该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该培训学校共收取2023年秋期、2024年春期培训费250.88万元,超出政府指导价多收取费用162.56万元。泸州市江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培训学校退还多收费用,其全部退还。该培训学校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相关规定,泸州市江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48.7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
“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遭罚款
2023年12月7日,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眼镜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一楼入口处摆放有多份《宣传单》,注有“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涉嫌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该局于当日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某眼镜店为筹备开业酬宾活动,于2023年12月1日制作涉案宣传单吸引消费者进店消费。因宣传单上的价格较低,某眼镜店实际只安排有少量产品参与活动,并以“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为由,限制消费者只能选择指定产品参加活动,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
外卖平台擅自给商家设置优惠活动 虚标价格、虚假折扣涉嫌违法
2024年7月30日,剑阁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称剑阁县某外卖平台在未告知平台商家的情况下,擅自给商家设置各类优惠活动,影响商家自主经营权,导致商家权益受到损害。该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某外卖平台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有以下行为:一是在平台入驻商户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后台技术操作,单方面开通平台入驻商户的满减、折扣及天天神券活动;二是在平台入驻商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提高平台入驻商户展示标价后,再利用折扣手段降低到日常销售价格进行销售,形成部分折扣活动,且按照提高后展示标价乘以23%收取平台入驻服务费;三是部分平台入驻商户经营者发现,该外卖平台成交价格和店内定价差距太大,经过询问工作人员后才被告知自己已参加了一些完全不知情的活动。某外卖平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电子商务法、价格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剑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
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某刺青店被处罚
2024年9月30日,威远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威远县某刺青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经初步核实,该局依法于2024年10月9日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2023年12月至2024年2月期间,未成年人小张(化名)多次到威远县某刺青店要求进行文身项目,威远县某刺青店虽然在店内显著位置张贴了“禁止未成年人进店,禁止未成年人文身”的提示字样,但未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进行身份查验,便为小张提供了文身服务。该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威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威远县某刺青店作出罚没2019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
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涉嫌破坏计算机系统刑事犯罪
2024年1月2日,乐山市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某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时鉴定发现,4台加油机共计6把加油枪对应的6块主板非该厂家生产,不符合该厂家型式批准报告。经查,该加油站使用非原厂主板(不含监控微处理器)的4台燃油加油机,既未依法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也未向相关部门报备或者提交批准改动加油机相关材料,且操作后台程序控制税控计量数据,造成主板存储数据日累计金额少于加油站实际销售额。上述行为违反了计量法、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乐山市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其作出没收税控燃油加油机4台、罚没282.59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相关破坏计算机系统刑事犯罪线索移送公安部门进一步侦查。
案例9
收取伙食费后又加收糕点费监控费 幼儿园违规收费被责令退还并罚款
2024年10月21日,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幼儿园对在园就餐的160名学生收取伙食费(生活费)的同时又收取糕点费,且对244名学生收取监控费,涉嫌重复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经查,当事人收取伙食费(生活费)同时又重复收取糕点费72000元,自立项目标准收取监控费31720元,违反价格法相关规定。该局责令其退还违规收取费用,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172万元和罚款1037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
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商业推销 当事人被警告并罚款5000元
2024年9月24日,邻水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反映某装饰材料设计工作室违规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经查,2024年5月,该工作室从邻水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整体转租经营,并获得业主个人信息表。该工作室为提高签单量招聘了3名装修顾问,安排装修顾问拨打业主私人电话号码进行电话推销,其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并通过电话推销的方式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侵害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