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曾德恩:
根据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成都经开产投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已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号:2019年乐商银成分个借字第882号)项下对曾德恩的债权依法转让给成都经开产投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其中:包括我行对你公司及担保人和相关义务人享有的贷款本息、诉讼相关费用等债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知你及担保人和相关义务人,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债权受让人成都经开产投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履行贷款项下的全部还款义务。
特此通知。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成都经开产投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