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执罚字〔2024〕第130029号
当事人:□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单位名称:四川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龙才
地址(或住址):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0号1栋8层45号
经查(违法事实及证据):四川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开发建设的“明都汇大厦”项目以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以上违法事实有人民法院裁定文书、区住建局回函等佐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如下处罚:
1、警告;
2、处以罚款28000.00元(大写:贰万捌仟元整)人民币。
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程序将罚款缴至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非税专户,交款方式查见《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提示:
1.采用虚拟账号模式缴款时,请务必与《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收款人账号核对一致后,按总金额一次性转账缴款。
2.请在以下收单机构进行缴款: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邮储银行、成都银行、兴业银行、四川北川富民村镇银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四川天府银行、内江兴隆村镇银行、雅安市商业银行、成都农村商业银行、遂宁市商业银行、泸州市商业银行、平安银行、浙商银行、达州市商业银行、泸县元通村镇银行、绵阳市商业银行、宜宾市商业银行、自贡市商业银行、四川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华夏银行、哈尔滨银行、西昌金信村镇银行、招商银行、乐山市商业银行、长城华西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金堂汇金村镇银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 内向 成都市新都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可在 六个月 内向 成都市双流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及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成都市新都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