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欢)近日,由兴文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徐某某盗窃电缆线一案,经兴文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宣判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其退赔某商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损失54614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1月至2024年7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多次于深夜在兴文县古宋镇思源路、同心大道、复兴路等路段使用锯子、电砂轮等工具,将由某商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埋设的公路路灯电缆锯断,并雇请工人将窃得的电缆拉至一废品回收站卖掉,共获利17700元。经兴文县市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徐某某盗窃的电缆价值共计54614元。
在本案中,针对徐某某作案时间不固定、地点不明确、被盗财物已灭失等情况,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兴文县检察院积极会同兴文县公安局,对案发现场进行深入走访、勘查,查看被盗电缆情况,查明了徐某某多次盗窃电缆线的犯罪事实。同时,兴文县检察院多次派员实地走访被盗企业,针对被盗企业在安全意识、日常监管、人员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兴文县检察院从上述问题向被侵害企业提出针对性对策和建议,切实为企业解忧纾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