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高菲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棕贤)27日,汉源县法院发布了一起因“考试代报名”失败而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依法驳回了原告颜某要求被告巨某返还15万元的诉请。
2019年至2022年期间,颜某从事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代报名及考试培训工作,巨某从事职称代办中介和成人学历提升服务。2019年,双方办理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代报名及免考两科的人员近百人。
2020年4月,双方再次约定,为参加当年度全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提供报名及帮助审核通过等服务。协议签订后,颜某着手招生,并按照每人15000元的标准收取费用,后再按每人12000元的标准转给巨某。颜某于2020年分三次通过银行转给巨某合计34万元,作为为参加当年度全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提供报名及帮助审核通过等服务的费用。后因无法如约完成报名事项,巨某先后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转给颜某共计19万元。颜某诉至汉源县法院,要求巨某返还剩余的1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颜某名义上是委托被告巨某代他人办理全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网上材料填写、申报及审核等事务,但从双方的陈述及查明的事实来看,代为报名考生的学历、实际工作年限等不符合国家药监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的参考条件。加之原告颜某实际收取考生的代报名费用明显高于官方公布的费用标准等事实,应当认定双方协议的目的是通过出具虚假学历和工作经历等资料,以找熟人、托关系甚至意欲贿赂相关线下审核人员的方式,让不具备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条件的人员通过报名审核。
最终,汉源县法院驳回了颜某要求巨某返还15万元的诉请,但巨某需要以15万元为基数,按当年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起诉之日起向颜某支付利息,直至付清之日为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全体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的规则。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仅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同样不能违背社会公共秩序、生活秩序,以及社会成员普遍认可和遵循的良善风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