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非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锦江区海椒市街4号3栋3楼15号法定代表人:高世超(身份证号码:510126196303030036)经查实,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拖欠王小科、张佐飞等61名员工2021年11月份至2024年7月份工资共计1323753元(大写:壹佰叁拾贰万叁仟柒佰伍拾叁元整),你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号)“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企业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的规定,作出如下指令:限四川瑞非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指令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付清61名民工2021年11月份至2024年7月份工资共计:1323753元(大写:壹佰叁拾贰万叁仟柒佰伍拾叁元整)。
拒不履行的,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依照《行政执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联系人:唐崇恩 谢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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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