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9号
宜宾县吉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职工翁光军于2020年9月26日发生事故,2021年9月7日经宜宾市叙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视同工伤(认定书编号:叙人社工认字[2021]234号)。
经翁光军亲属申请,2022年5月5日,宜宾市叙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叙劳人仲案〔2022〕97号),裁决你单位支付申请人翁寐琳、王建香998054.3元(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47180元,丧葬补助金34633.5元,一次性供养亲属抚恤金166240.8元,扣除已领取的5000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由于你单位未支付,翁光军亲属向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2022年11月18日,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2022)川1521执2624号)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4年9月20日,翁光军亲属向我中心提出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申请。经审核,我中心应依法先行支付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为翁光军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47180元,丧葬补助金34633.5元,两项共计881813.5元,扣除你单位已赔付的50000元,我中心应先行支付831813.5元。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翁光军符合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条件。现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第七条规定,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以上费用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翁光军工伤保险工亡待遇,如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我中心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后,将依法取得要求你单位偿还翁光军工伤保险工亡待遇的权利,并随即依法开展追偿工作。
如有疑问,请立即与我中心联系。
联系电话:0831-6611063
宜宾市叙州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