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近日,成都市郫都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卷烟制品案,并邀请辖区烟草专卖行业从业人员及市民代表100余人到场旁听庭审。
2022年2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出资并进购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制品,安排倪某某等16人分别负责接货、运输、保管、配送、销售、记账等多个环节,在高新西区某园区及双流某食品城三个烟酒铺进行销售,共进购假烟5万余条,进购价390余万元,对应真品卷烟市场价格660余万元。
该案系团伙作案,犯罪人数众多、分工明确,涉案数额巨大。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某等17名被告人明知是假烟,仍从事接货、运输、保管、配送、销售、记账等工作,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共同犯罪中,何某某系主犯,倪某某等16人系从犯。鉴于何某某等17名被告人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初犯、自首等情节,结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其余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2年6个月至2年1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
被告人何某某等17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在最后陈述环节,多名被告人对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知假售假的行为进行了深刻反思。旁听人员在严肃的氛围中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现场接受了警示教育,零距离感知依法规范开展经营活动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