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梅杰晨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棕贤)近日,天全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准予原告邓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由原告赔偿被告精神损失费3万元,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作出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邓某与曹某婚内生育一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等。因邓某的出轨和赌博行为,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邓某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一并提出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和共同债务承担等事项。曹某辩称,同意离婚,因邓某有出轨行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同意离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准予双方离婚,并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分担等依法作出裁决。关于被告曹某要求精神赔偿的请求,因原告邓某有婚内出轨和赌博等行为,可认定邓某具有违反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事实,故曹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遂判决由邓某支付曹某精神损失费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