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长期贩毒的男子樊某因其上家毒品供应短缺,转而另寻货源。樊某被警方抓获时,查出其贩卖的100克白色粉末竟是假K粉。他贩卖假K粉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呢?近日,彭州市法院开庭审理该起案件,认定樊某贩卖假K粉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
“兄弟,你那里还有货吗?”一日,贩卖K粉的樊某突然向朋友高某求购毒品。原来,长期给樊某供应毒品的上家曹某暂时无货,着急卖货的樊某决定另寻货源。“我找到了一批新货,放心,给你留起。”高某爽快地答应了樊某。不久,高某便如约向樊某交付了重量为150克的白色粉末,其中,樊某自己购买了100克,还帮助另一名毒贩邓某购买了50克。收货后,樊某自己吸食时,觉得高某的货质量不够好,但并未明显察觉到异样。随后,他将该批白色粉末分销给林某等人,而林某则又卖给马某等人……贩卖链条一步步扩大。
没过多久,彭州市公安局接到线索,顺藤摸瓜将该“毒品链”一网打尽,曹某、樊某、高某等13人均落网。经查,曹某、樊某、高某等13人在2021年12月至2022年10月期间,有贩卖毒品或居间介绍促成他人进行毒品交易的犯罪行为。讯问中,13人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警方调查发现,高某卖给樊某的那一批白色粉末不是俗称K粉的毒品氯胺酮,而是乙基氟胺酮。经统计,曹某的上家李某向曹某贩卖了共计2967.68克的K粉,而曹某也向其下家樊某、陈某等人贩卖了共计2834.45克的K粉,樊某则向其下家林某贩卖了共计40.87克K粉及100克乙基氟胺酮。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本案中高某、樊某等人贩卖的白色粉末是乙基氟胺酮,但是被告人均将其当做K粉贩卖,属于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并不影响贩卖毒品主观故意,因此构成贩卖毒品罪,但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结合其系累犯和曾贩卖40.87克K粉毒品既遂的情形,依法判决樊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10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法院结合其余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犯罪未遂、累犯、毒品再犯等量刑情节,依法判处12名被告人15年至2年7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13万元至11万元不等,罚金6万元至1万元不等。
法官提醒
K粉学名氯胺酮,是一种分离性麻醉剂。本案中涉及到的乙基氟胺酮虽不是毒品,但其与K粉在外观、化学成分结构和性质上相似。此外,吸食乙基氟胺酮可产生麻醉和致幻效果,会对身体和精神健康产生严重影响,危害亦不容小觑。
毒品是社会的毒瘤,不仅摧毁个人的健康和家庭幸福,还严重危害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广大人民群众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远离毒品,坚决对毒品说“不”,发现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营造一个健康、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