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执罚告字〔2024〕130018号成都西南电工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在开发建设的“东湖郡”项目(位于新都区新繁镇文庙街88号)在未取得地下室现售备案意见书的情况下,收取买受人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处以警告。2、罚款28000.00(大写:贰万捌仟元整)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拟作出的以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于你(单位)。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地址:新都区学院东段1498号(新都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人:法规科 联系电话:028-83010075
成都市新都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