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高飞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棕贤)近日,雅安市名山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网购茶叶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案。该案系雅安首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裁判的食品安全案。
梁某于3月19日在某茶叶经营部经营的网店购买了3斤踏雪兰妃茶,花费1008元。茶叶外包装上标注了名称、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厂家、生产地址、产地、贮存条件等产品信息。梁某收到货后,以所售茶叶标明的执行标准为代用茶、产品配料名称错误、没有标明使用原料的具体名称等为由,认为某茶叶经营部售卖的茶叶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遂将某茶叶经营部诉至名山区法院,要求某茶叶经营部退还货款,并按货款十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茶品为窨制兰花茶,不属于代用茶。而某茶叶经营部在其销售产品上标注的执行标准为代用茶标准,属于标签存在瑕疵,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费者的产品判断。因此,某茶叶经营部应退还梁某支付的货款。
关于梁某提出的赔偿十倍货款的诉讼请求,名山区法院认为,根据《解释》规定,产品配料表上标注的“绿茶”“兰花”等虽属于俗称或者简称,存在不规范的情形,但不足以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虽然标签存在瑕疵,但没有证据证明某茶叶经营部故意错标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必须标明的事项,涉案产品也不存在有毒、有害及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因此,梁某主张的惩罚性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某茶叶经营部向梁某退还货款1008元,驳回了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消费者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请求十倍惩罚性赔偿?首先,十倍赔偿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只适用于食品、药品领域。其次,经营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