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岁的陈某英在2年前瘫痪在床后,一直跟着小女儿梁某叙一起生活。因陈某英三个女儿之间存在各种误会,互生怨气,大女儿和二女儿从未按照约定及时给付赡养费。该案进入司法程序后,经泸县法院判决,责令大女儿和二女儿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600元。判决生效后,二被执行人并未履行给付义务,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执行法官先后通过“背对背”约谈双方当事人、走访邻居后得知,被执行人不给付老人赡养费的原因为陈某英本人有一部分小额存款被三女儿占有。而在诉讼过程中,三女儿对此只字未提。此外,执行法官了解到,大女儿已年满70岁,无收入来源,自己都需要被子女赡养,如果每月支付600元的赡养费,确实存在困难;二女儿离异后随儿子生活,无任何收入来源。
为解决老人的生活费问题,执行法官多次找到陈某英大女儿和二女儿的儿子,释法析理,并多次和三女儿从法理、情理上进行沟通。鉴于两位姐姐的实际情况,三女儿同意劝导母亲对大女儿、二女儿每人每月支付的赡养费从600元降为300元。 张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