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夫妻一方借钱,另一方也需要偿还吗?什么样的债务才是夫妻共同债务?近日,邛崃市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依法认定杨某(妻子)、李某(丈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某向王某借的30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杨某独自一人承担还款义务。
今年4月,王某将杨某、李某及李记建材经营部起诉至邛崃市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王某表示,2020年12月25日和2021年1月25日,杨某、李某和李记建材经营部因经营所需分两次向自己借款共计3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3%。杨某、李某和李记建材经营部支付利息至2022年8月,之后再未支付任何款项。2022年10月,杨某、李某离婚后,一直拖欠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王某认为,案涉借款发生在杨某、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李记建材经营部一直由二人共同经营,故李某应当对案涉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庭审中李某辩称,李记建材经营部实际由自己经营,杨某未参与经营,自己对该笔借款不知情也未在借条上签过字,李某和李记建材经营部未使用过该笔借款。杨某的借款用于其小额贷款、借款和网贷的偿还及赌博,并未将借款用于经营和家庭开销。李某表示,《借条》上李记建材经营部的印章是假章,真章由自己掌握,并申请对印章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与王某建立民间借贷关系的合同主体到底是谁?法院审理认为,为保障资金安全,王某要求杨某加盖李记建材经营部的印章以确认系共同借款合乎情理,无论印章真假,王某都有理由相信出借的对象包含李记建材经营部。与王某建立民间借贷关系的合同主体为杨某和李记建材经营部,合同自王某向杨某转账交付借款时成立并生效。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王某与杨某、李记建材经营部约定的月利率为3%,超过了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杨某偿还的借款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部分应在本金中抵扣。经抵扣,截至2022年8月31日,杨某、李记建材经营部尚欠王某的借款本金为208602.66元。王某以诉讼方式要求杨某、李记建材经营部偿还借款及利息,利息应按照2022年9月1日适用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但起算基数应该为208602.66元。
由于《借条》上面无李某签字,王某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李某对案涉借款进行了追认,或者案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经营开销,故王某主张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缺乏事实依据。
经审理,邛崃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某、李记建材经营部共同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208602.66元及利息,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