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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你单位存在未为你单位职工王涵开设个人公积金账户也未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我中心于2024年1月18日向你单位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决定,并于2024年2月25日以公告形式向你单位送达《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决定书》(成公积金罚字〔2024〕1号),但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相应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和《成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现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向你单位催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十日内仍未履行的,我中心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