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石某某在西藏某某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从事办公室工作,工资为9000元。该公司于2022年9月最后一次向石某某支付2022年7月的半个月工资后,截至石某某离职时,尚欠石某某2022年7月至12月工资共计5万元。石某某多次催索未果,将西藏某某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及其广元分公司告上法院。
2023年10月,广元市利州区法院判决西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广元分公司向石某某连带支付劳务费5万元。判决生效后,二公司均未履行义务,石某某向广元市利州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今年2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广元市利州区法院通过查控系统未查找到二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电话通知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广元市利州区法院处理案件,二人以各种理由推脱且拒不露面。
6月19日,执行人员赴西藏某某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注册地西藏拉萨和该公司广元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户籍所在地查找二人行踪,无功而返。鉴于西藏某某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及其广元分公司拒不履行义务,7月30日,广元市利州区法院依法决定对二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和黄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8月23日,西藏某某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因外出购机票被拒,才知道“赖是赖不掉的”。迫于法律震慑,林某某立即联系法院执行人员,并指派该公司工作人员赴广元将该案履行完毕。
8月24日,该公司工作人员将案款转到广元市利州区法院执行账户。9月2日,广元市利州区法院将案款转到石某某账户,该案执行完毕。
胡兴聪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