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综行执决催字〔2023〕第24-1号
张振文:372927196706093918
本机关于2024年5月18日对你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大综行执罚决字〔2023〕第24-1号),因其他法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本机关于2024年5月29日在四川法治报向你公告送达,要求你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2024年7月14日前)将123076.33元(壹拾贰万叁仟零柒拾陆元叁角叁分)罚款缴至遂宁银行大英支行,地址大英县新城区卓筒大道218号,户名大英县财政局 ,账号5002001300038,而你至今未履行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如下催告: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以下义务:缴纳罚款人民币123076.33元(壹拾贰万叁仟零柒拾陆元叁角叁分)。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催告书经公告30日后视为送达。
大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