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曾昌文 王一多)27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以特别程序审结一起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当日上午,承办法官肖红梅当庭宣判并现场发放了监护权证明书,方便申请人郑某甲更好地照顾母亲周某某。该份证明书系我省法院系统首份监护权证明书。
周某某今年97岁,配偶郑某某已去世,二人育有5名子女,其中,两名子女已经去世,剩余3名子女为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周某某因年老并患有脑梗等多种疾病,现行动不便,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平时由郑某甲兄妹三人及两名嫂子轮流照顾。今年8月15日,四川博宇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周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8月16日,郑某甲向武侯区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周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郑某甲为周某某的监护人。
武侯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周某某配偶及父母均已经去世,周某某无其他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郑某乙、郑某丙均同意宣告周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郑某甲为周某某的监护人。综上,武侯区法院认定周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郑某甲为被申请人周某某的监护人,并发放监护权证明书。
据悉,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与监护权证明书,均从法律层面确认了郑某甲系周某某的监护人。有了监护权证明书,郑某甲可以更好、更便捷地代理周某某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极大程度保护了周某某的隐私。如郑某甲需代周某某办理户口迁移、银行取款、房产买卖等事务时,如仅有判决书时,则不可避免需要出示判决书,但判决书往往详细记录了周某某的身份关系、婚姻家庭等个人情况,若公之于众难免尴尬,而监护权证明书仅记载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信息及证明内容,能极大程度地保护周某某的个人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