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大法宣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资金往来越来越频繁,民间借贷也越来越活跃,民间借贷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在线上支付手段常态化的当下,留下转账凭证较为容易,证明借贷合意却较难。近日,大邑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仅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条,难以确定借贷合意,也就难以认定存在借贷关系。
据悉,陈某与杨某原系同事关系,均就职于某个贷公司,该公司在内部建群,公司需要垫付资金时,会有相关人员在群里提出资金需求,由员工报名将资金借给公司,陈某与杨某均在该群。某日,杨某私信询问陈某有无资金,陈某先后通过银行向杨某个人账户转款共计18万元,后陈某在群里主张18万元借款,但迟迟未收到回复,便起诉到法院要求杨某偿还借款。
“陈某作为主张民间借贷关系存在的一方,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陈某与杨某是同事关系,从双方聊天记录来看,杨某问陈某‘有没有资金,有多少全包’,其问法与一般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不同,而陈某既不问借款用途,也不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直接答应并转账18万元,并未要求杨某出具借条,双方的交易方式不符合一般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的成立往往有以下几个步骤:借款人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出借人产生出借款项的承诺,双方达成合意后,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出借款项,借款人书写借款凭证。”本案中,陈某提交的证据仅证明其向杨某转账18万元,不能证明双方达成民间借贷合意,故不能认定陈某和杨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法官提醒
虽然线上支付给当前经济生活中的资金往来提供了便利,但进入诉讼程序,法院对法律关系的认定是严肃缜密的,不会仅以转账记录认定借贷关系的成立。因此,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除了留存转账凭证,还应对借贷合意明确表示,以免日后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