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玉龙
员工在上班时间,多次长时间待在卫生间里,公司发现后将其解雇。员工不服,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20余万元。那么公司行为是否违法?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最终认定公司系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据5月22日 央视网微信公众号)
梳理这则案件。根据公司内部视频统计,涉事员工刘某在2023年2月份长时间停留卫生间11次,每次停留时间31分钟至3小时5分钟不等,日停留时间最短1小时22分钟,最长6小时21分钟。公司发现后,根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未能提交工作日志等相关证据证明其长时间停留卫生间系履行工作职责。据此,刘某长时间停留卫生间行为构成擅离岗位。
“带薪如厕”虽可,但借如厕借口擅离岗位却是不对的。况且,涉事公司有着相关的规章制度,职员未经允许上班时间擅离岗位超过1小时不足2小时的视为旷工半天,2小时以上者视为旷工1天,时长实行按月累计。这些管理制度均发布至公司内部网站,且涉事员工已点击阅读。
此外,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方面也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如,公司与刘某面谈后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3年2月24日解除,并将该通知书送达公司工会委员会。随后,刘某办理离职手续。
基于上述内容,涉事员工被解除劳动合同不冤。法院对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2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也于法有据。此案例,对于劳动者而言,无疑是一堂法治课。虽然劳动者享有休息权和隐私权,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制“滥用”。上述员工的做法不值得称道。
对于用人单企业来讲,同样具有警示意义。一方面,企业有自主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但是这些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不能悖离法律;另一方面,人性化管理员工,并不意味着可以无底线包容,依规处置,是企业的权利,也是对其他员工的最好交待,更是对自身发展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