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记者昨(20)日从省政府网站获悉,经过第三次修订的《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已公布,将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奖励办法》共7章54条,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旨在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打造西部地区创新高地。
《奖励办法》明确,由省人民政府设立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并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评审奖项。本省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六个类别,每年评审一次,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300项。
《奖励办法》明确了省科学技术奖奖励对象和条件、提名与受理、监督与保障等内容。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候选者应连续在川工作时间不少于5年,且提名年度在川工作,该奖项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候选者应于提名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且提名年度在川工作,该奖项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10名。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奖励办法》,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方机构为参评省科学技术奖出具虚假的分析测试、查新、评价、审计等报告的,由有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