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9日作出(2024)川1681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受理被申请人四川盛马粉末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盛马公司”)破产清算案,2024年5月7日,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作出(2024)川1681破2号《决定书》指定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担任盛马公司管理人。盛马公司债权人在2024年6月2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方式为书面,联系人代小燕,电话17760385163。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盛马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特此公告。
附:管理人: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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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盛马粉末冶金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