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郝飞)近日,广元市利州区法院依法审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原告张某和被告杨某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1月21日期间,受雇于外省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某县城工程中从事土建专业工种相关工作。工作期满后,张某返回广元,后因多种原因导致张某无法正常受领工资,于是张某与杨某协商,让公司把工钱都打到杨某卡里,再由其转交给自己。杨某表示同意。工资发放后,张某共计应得工资为11330元,而杨某拿到工资后仅向张某支付了1万元,剩余1330元迟迟不予结清,其间张某多次催收无果,杨某认为自己帮了忙,应该收点费用,于是对于张某的催款信息置若罔闻。
今年初,张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杨某告上法院。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告知被告,此笔费用属于原告,未经原告同意占有属于不当得利。在法官释法明理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杨某欠原告张某不当得利款1030元,被告杨某当庭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张某自愿承担。
法官说法
利州区法院宝轮法庭庭长赵洪就该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解释:《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根据法律规定,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即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损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