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熊星雨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郝飞)4日,青川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青川县中医医院原党委书记罗晓勇犯受贿罪一案,青川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登奉担任审判长,青川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夏茂中出庭支持公诉,青川县纪委监委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到场旁听观摩庭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晓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当庭宣判。被告人罗晓勇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被告人罗晓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庭审中,夏茂中就该案的案件事实、法律适用、量刑建议等方面详细发表公诉意见,有力指控了罗晓勇的犯罪事实,同时,通过教育感化让被告人深刻认识到错误,并以案为鉴告诫在场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保持纯洁初心,用好党、国家、人民赋予的职权,时刻保持清醒和警惕,切勿触碰法律底线。
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彰显了司法机关共同严厉打击腐败犯罪的决心。同时,青川县检察院将继续发挥能动司法作用,挖掘典型案例,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