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不少网店商家为了增加商品曝光度和浏览量,会在主图和标题中加入吸引眼球的词语,或是具有一定知名度、影响力的品牌名称。那么,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网店商品标题或者主图中加入与某个品牌相同或相似的名称,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近日,成都市郫都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00年4月21日,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以下简称郫都食品协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388982号“郫县豆瓣”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类型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30类“豆瓣”商品。2022年6月,某调味食品公司在某电商平台上注册了一家网店,在未经郫都食品协会授权的情况下,销售标题为“四婆红油豆瓣酱正宗四川郫县豆瓣批发豆瓣酱家用炒菜调料调味品”的豆瓣产品,并将“郫县豆瓣酱”字样设置为商品品类信息。郫都食品协会认为,上述行为给其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构成商标侵权,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法院审理认为,2008年,“郫县豆瓣传统制作技艺”被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009年,“郫县豆瓣”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享有“川菜之魂”的美誉。某调味食品公司将“郫县豆瓣”字样在其网店豆瓣类商品标题醒目位置进行突出使用,并将特产品类标注为“郫县豆瓣酱”,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侵害了郫都食品协会对“郫县豆瓣”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另外,某调味食品公司作为四川省内豆瓣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理应知晓“郫县豆瓣”系地理标志产品,“郫县豆瓣”商标为其证明商标,其品牌深入人心,深受公众青睐,但仍实施上述行为,其攀附“郫县豆瓣”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故意明显。结合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法院判决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赔偿郫都食品协会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7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部分经营者为增加商品曝光度和浏览量,抱着“傍名牌”的攀附想法,在电商平台将他人的知名商标名称作为自己的商品标题进行使用,从而提高商品销量。上述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傍名牌”“搭便车”牟利的做法欺骗了消费者,也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破坏了数字经济发展生态。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仔细甄别,也奉劝广大商家依法诚信经营,切勿心存侥幸,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