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4年2月27日
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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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俊:本院受理原告梁贵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判令你立即偿还借款6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4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阆中市人民法院
崇正刚:本院受理原告马洪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要求你向原告支付欠款77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5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4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阆中市人民法院
张仕毛:本院受理原告陈小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56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
黄树林: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8120号原告陈俊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川3401民初812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何小东: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5325号原告西昌市鑫光水电器材经营部诉被告何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限你们在公告期内来西昌市人民法院东城法庭领取该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段福兴:本院受理原告阿子伍劣莫与被告田中华及第三人段福兴、翁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但田中华提出上诉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3401民初8695号案件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西昌市人民法院
西昌千食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徐燕建与西昌千食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3401民初83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