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4年2月27日
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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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贵林: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诚与被告黎贵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902民初7314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提醒告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何晋川:本院受理原告巴中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何晋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该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902民初7858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提醒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陈梓勇: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与被告陈梓勇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902民初8336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提醒告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王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诉你王辉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902民初603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龚平、彭秀华:本院受理原告巴中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你龚平、彭秀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902民初614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向卫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诉你向卫荣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902民初677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霍金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诉你霍金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902民初690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徐九丁: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巴中天和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巴中市蓉蓉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902执异219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你为(2023)川1902执294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由你向申请执行人四川巴中天和药业有限公司履行(2022)川1902民初704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公告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杨伦荣、杨军、李腾云、苟智:本院受理(2024)川1902民初16号原告巴州区创鑫建筑机具租赁站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四被告立即支付欠付原告租金263650.5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63650.5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7日起按千分之一计算至偿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1月20日为463497.67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4月23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夏易荣、温福喜: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你夏易荣、温福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4月22日上午9点30分在巴中市巴州区江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崔元平:本院受理的(2024)川1722民初824号原告崔文广与被 告 王 权 柏 、崔 元 平(513022198604300758)、龚东林、冉秀刚、冉霖凤、冉霖雨、冉霖嬌、龚雪梅、王彬翰,第三人宣汉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宣汉县蒲江街道明月社区村民委员会、彭良鹏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如下请求:一、依法确认《协议书》无效;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崔元平的房屋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款21万元(其中崔元平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款20万元,崔元平的土地征收款1万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和第三人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4月18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
罗华芳:本院受理的(2024)川0321民初587号原告钟利修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决原、被告离婚。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受理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4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
黄东:本院受理的(2024)川0321民初612号原告邱能英与被告黄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及支付利息31533元(此利息计算至2024年1月8日,要求按5年期LPR计算至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受理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双石审判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
胡秀英:本院受理的(2024)川0321民初564号原告虞桂英与被告胡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36000元(截止2023年11月共计8个月),并按利率2%/月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4400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7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受理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4月25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
周伟:本院受理的原告唐雨杭与你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67949元;2.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将在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广元剑阁蓝慷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2024)川0823民初551号原告青川县众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元剑阁蓝慷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吴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6117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日起按照LPR计算至偿清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按照LPR计算至偿清之日止;以161170.00元为基数,按照LPR计算至偿清之日止)。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8058.50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维权产生的律师费3.5万元。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保险费均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
李丽霞:本院受理的(2023)川0802民初2815号原告马效伶、张维松与被告吴云华、李丽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云华、李丽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马效伶、张维松将位于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环城北路“香山怡园”一期G3栋1-4-2号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至二原告名下。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二被告负担。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广元市巴克斯酒馆、侯亮:本院受理的(2024)川0802民初1201号原告广元市轩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元市巴克斯酒馆、侯亮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经开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四川浩创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洪雅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你(单位)土地出让金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1日作出(2024)川1402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402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对洪雅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5月10日作出的洪规自资函〔2023〕1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追缴决定书》中‘责令四川浩创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400万元及违约金296.4万元’的追缴内容准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四川浩创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唐晋:本院受理的(2024)川1402民初644号原告彭山区美心偙郎木门经营部与被告唐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归还所欠货款13275元及产生的利息600元(按未付款的月利息1%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张成:本院受理的(2024)川1402民初263号原告张敏与被告张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6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其中10000元,按照年利率15.4%,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剩余50000元按照年利率14.8%,自2022年7月5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维权所产生的律师费33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章永红、章小辉:本院受理的(2024)川1402民初208号原告汪云清与被告章永红、章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及截止到2022年2月16日尚欠的利息18400元,本息合计468400元,从2022年2月17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的日克妹:本院受理的(2024)川1423民初198号原告李贵衡与被告的日克妹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洪雅县人民法院
赵万祥:本院受理的(2024)川1423民初116号原告梁庆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赵万祥偿还原告梁庆华借款367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柳江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洪雅县人民法院
陈秋宇:本院受理的(2024)川1423民初140号原告王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陈秋宇向原告王敏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支付逾期利息1818.58元(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3万元为基数,按照逾期还款之日适用的一年期LPR标准即年利率3.7%,从逾期还款之日即2022年5月22日计算至款项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月10日的逾期利息为1818.58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柳江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洪雅县人民法院
王洪成:本院受理的(2024)川0623民初505号原告向全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不履行义务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于2024年4月16日9时在本院凯州新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中江县人民法院
肖金虎、何波:本院受理何燕诉肖金虎、何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肖金虎、何波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0623民初4058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江县人民法院
肖登今: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5686号周红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肖登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周红军偿还借款11000元及利息。二、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肖登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的(2024)川0722民特6号熊春凤、熊小青申请宣告熊维坤失踪一案,经查:熊维坤,男,汉族,生于1952年11月17日,身份证号码是510722195211174692,四川省三台县塔山镇南街2号附6号村民,于2021年9月15日起在三台县塔山镇场镇走失至今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希望熊维坤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自即日起与本院中太人民法庭联系(0816-5288086)。公告期间为3个月,期间届满,本院依法裁判。
三台县人民法院
张军:本院受理原告王维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自2008年7月9日起至欠款付清日止并承担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4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阆中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