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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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本院受理的(2024)川0722民初77号原告袁忠斌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款项14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所花费的保全费、误工费300/天* 20天、交通费1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中太法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
四川省鑫鸣灏锂电池有限责任公司、唐伟、郑海滩: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7957号绵阳市工盛创盈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绵阳市工盛创盈实业有限公司诉请:1、解除原被告一签署的标准厂房租赁合同;2、被告一向原告交还位于三台县创新科技孵化园5号楼1-4层厂房。3、被告一支付租金1403712.96元,违约金280742.59元。4、被告二、三,对上述厂房交还、租赁及违约金支付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30分在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
孟飞:本院受理原告陈松林、袁朝勇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两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80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孟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松林劳务费3488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3488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3.65%标准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2023)川1321民初80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孟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袁朝勇劳务费40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40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3.45%标准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判决书经过公告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
李开成:本院受理原告杜泽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年2月19日作出的(2023)川1321民初73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
(2023)川1304执恢76号
唐炳明:关于本院在执行南充市博弘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唐炳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南顺证字第3647号公证书,要求被执行人唐炳明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于2023年3月27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唐炳明名下所有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耀目路二段133号1幢2单元3层1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00743710)。因你下落不明,在公告期限30日内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查封裁定书,对查封的财产不得擅自设定其他权利负担。公告期限届满3日内到本院选择评估机构,逾期本院将自行组织选择委托评估机构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同时要求被执行人唐炳明及其他房屋占有人在公告届满五日内腾退上述房屋,逾期本院将强制腾退。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四川天承朗运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4)川0321民初557号原告荣县留佳镇罗河沙建材经营部与你及第三人白钰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差欠原告搬运费及材料款共计19445元及利息;2.第三人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因你公司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长山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
(2024)川1502民初1115号
杨志高(512501196601071633):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吉才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吉才向本院提出诉求:判令被告杨志高偿还原告吴吉才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870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个工作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安阜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如你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