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4年2月22日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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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日阿依:本院受理原告钱波诉普日阿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普日阿依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海南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西昌市人民法院
北京佳辉华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梁飞与被告北京佳辉华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退还中介服务费1750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共计35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公司)住所地不明,查无此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将在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十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李伦元: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李伦元与被告北京佳辉华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退还中介服务费1750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共计35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公司)住所地不明,查无此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将在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十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蒋正: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3750元;2.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利息、逾期利息(以剩余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曰起按照24%的年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计算至2023年04月23日为5768.2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将在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十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遂宁创新企业管理服务公司、罗加财:本院受理(2024)川0802民初256号原告石大春与被告遂宁创新企业管理服务公司、罗加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准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进行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杨鹏:本院受理的(2024)川0603民初843号原告杨斯喆与被告杨鹏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3月4日至2024年1月4日的生活费,计为68000元,教育费用计为32083元;2.请求判决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生活费2000元,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3.请求判决原告的教育费和医疗费由被告承担二分之一;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准时参加诉讼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5月7日下午16:30在本院第二法庭不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杨鹏:本院受理的(2024)川0603民初842号原告杨子佩与被告杨鹏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3月4日至2024年1月4日的生活费,计为68000元,教育费用计13700元;2.请求判决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生活费2000元,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3.请求判决原告的教育费和医疗费由被告承担二分之一;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准时参加诉讼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5月7日下午15:00在本院第二法庭不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四川省鑫鸣灝锂电池有限责任公司、唐伟、钟嫦娥:本院受理的(2024)川0722民初187号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调解或判决被告四川省鑫鸣灝锂电池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900000元及利息(至2023年12月27日欠息45860.94元,从2023年12月28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以49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53%计算的利息及从2023年12月28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以拖欠利息(含逾期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53%计算的复利);2.请求依法调解或判决唐伟、钟嫦娥、徐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原告对被告提供抵押担保的机器设备(详见登记证明:2094、3420、0026、0782、1073)拥有抵押权,并就处置价款在抵押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为实现债权而实际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与举证期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本案将于2024年4月9日9: 30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
胡川: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6611号原告王磊与被告胡川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722民初66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胡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磊报名费12,000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陈广志:本院受理的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2023)川0722民初6651号原告魏晓辉(1969年4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凯河镇跃进翻水堰村1组46号)与被告陈广志(1967年5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西平镇风吹树村1组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2023)川0722民初6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魏晓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19元,公告费900元,合计2, 319元,由原告魏晓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三台县人民法院
冯中党: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6692号原告唐邱、唐成国、邱代红与被告冯中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722民初6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冯中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唐邱工资8,450元,给付原告唐成国工资7,000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张长生: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7018号原告郑小军与被告张长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722民初70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张长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郑小军款项30,000元;二、驳回原告郑小军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邓宏伟: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7241号原告何先冬与被告邓宏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722民初7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邓宏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何先冬人民币2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2024)川1381民初708号
张国太(512930196606105074):本院受理原告罗小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并举证通知书、法院传票、授权委托书、廉政监督卡、起诉风险提示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3月14日上午9点30分在阆中市人民法院水观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阆中市人民法院
(2024)川1381民初387号
佘开杰(512930197510305076):本院受理原告郑秀琼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并举证通知书、法院传票、授权委托书、廉政监督卡、起诉风险提示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3月28日上午9点30分在阆中市人民法院水观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阆中市人民法院
(2023)川1381民初7120号
程红(511381198011135085):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并举证通知书、法院传票、授权委托书、廉政监督卡、起诉风险提示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3月28日上午10点00分在阆中市人民法院水观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阆中市人民法院
岳伟:本院受理原告赵旭诉你与陈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0元,支付原告至2020年1月23日起按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货款结清为止,并承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4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阆中市人民法院
眉山市中悦绿洲置业有限公司:中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2民初2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眉山市中悦绿洲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眉山市中悦绿洲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眉山市东坡区阜成路西一段279号绿洲郡商住小区12幢2单元2层2号、13幢1单元3层2号、16幢3单元1层1号住房及该小区地下车位移送评估,以确定拍卖参考价。评估机构现已出具评估报告,前述住房的评估价分别为80.81万元、75.85万元、67.76万元,地下车位的评估价分别为标准车位6.08万元、微型车位5.9万元。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该评估结果,同时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402执恢278号之九执行裁定:“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眉山市中悦绿洲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眉山市东坡区阜成路西一段279号绿洲郡商住小区12幢2单元2层2号、13幢1单元3层2号、16幢3单元1层1号住房;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眉山市中悦绿洲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眉山市东坡区阜成路西一段279号绿洲郡商住小区地下车位。”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对评估结果及裁定存有异议的,请于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眉山市欣宇农资有限公司、周勇、刘雪梅:本院受理的(2023)川1402民初6672号原告河南欣农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眉山市欣宇农资有限公司、周勇、刘雪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眉山市欣宇农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欣农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995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本金1995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14%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河南欣农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告周勇、刘雪梅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计429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眉山市欣宇农资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