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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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廷勇:本院受理(2024)川1923民初418号原告杨登述、谢雄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杨廷勇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偿还原告杨登述、谢雄碧借款本金168000元及利息145720元,合计为31372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内蒙古鹏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1923民初4452号原告陈培强诉被告内蒙古鹏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923民初4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陈培强与被告内蒙古鹏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0日签订的《砂石破碎生产承包合同》;二、被告内蒙古鹏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陈培强货款16321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63210元为基数,从2023年4月21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33元,由原告陈培强负担2569元,由被告内蒙古鹏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6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韩华益:本院受理的(2024)川1903民初233号原告李英与被告韩华益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法律文书。本案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准许原告李英与被告韩华益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玉山法庭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肖娅娅:本院受理的(2024)川1922民初503号原告水俊熙与被告肖娅娅抚养费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3月20日上午10时在南江县人民法院赶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江县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民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马毅:本院受理的(2024)川1922民初217号原告王全华与被告四川省巴中市民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马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全华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保证金100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对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于2024年3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红塔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江县人民法院
(2024)川1902民初68号
辛亚军:本院受理原告吴佳森与被告辛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三楼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唐艳:本院受理的(2024)川1902民初72号原告四川嘉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或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29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岳怀明:本院受理的(2024)川1902民初74号原告四川嘉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岳怀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或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29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龚仲川:本院受理的(2024)川1902民初387号原告李光武与被告龚仲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或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4月1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四川洛瑞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4)川1902民初457号原告巴州区宜佳办公商行诉被告四川洛瑞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案件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应诉及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4月3日上午9:10在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何勇:本院受理原告龚银珍与被告何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902民初41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朱俊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与被告朱俊蓉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902民初58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张爱明:本院受理原告张万盛与被告张爱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902民初65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李天佑: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747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李天佑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提醒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天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并支付截至2023年3月27日的信用卡(卡号4506940046784813)透支本金19976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公告费300元;案件(诉讼中财产保全)申请费460元,案件受理费903元,由被告李天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邱亮: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8045号原告李学碧与被告邱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提醒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判决如下:原告李学碧与被告邱亮于2010年12月13日签订的《建筑施工工程承包合同》于2023年12月10日解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退还质量保证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计1670元,由李学碧负担571元,邱亮负担1099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喻旭东、周龙:本院受理的(2024)川1902民初445号曾凡进诉被告喻旭东、何治里、闫志、周龙、姚太平、莫尚超、杨可、第三人詹捷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曾凡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各被告向原告曾凡进支付垫资:被告1喻旭东支付36944元,被告2何治里支付14918元,被告3闫志支付14918元,被告4周龙支付14918元,被告5姚太平支付14918元,被告6莫尚超支付14918元,被告7杨可支付7459元,前述共计106347元;2.请求判令7被告向原告曾凡进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第一项诉请金额为基数,自2022年3月2日起按照2022年2月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截止2023年12月31日,利息损失暂计7469元,前述两项费用共计113816元;3.本案诉讼费由7位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2024)川1902民初445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3: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杨智敏: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7806号原告唐勇与被告杨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902民初780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张凡:本院受理(2024)川1902民初1079号原告彭爱民与被告张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审理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28日上午10时00分在巴州区人民法院化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张林平:本院受理(2024)川1902民初179号原告龙华江与被告张林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审理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28日上午10时30分在巴州区人民法院化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明仕强:本院受理原告巴中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明仕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902民初698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巴中市恩阳智慧低碳新城投资有限公司、深圳民航机场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汀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金木、巴中智慧低碳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川1902执异195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你为(2021)川1902执恢39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由你们向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汀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履行(2018)川1902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公告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陶大碧:本院受理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诉你陶大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29日上午9点30分在巴中市巴州区江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谢书琴: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江油市政洋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中睿众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902执异14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你为(2021)川1902执553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由你向申请执行人江油市政洋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履行(2019)川1902民初309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公告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罗海先:本院受理的(2024)川1922民初517号原告李时军与被告罗海先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3月20日下午2时30分在南江县人民法院赶场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江县人民法院
王跃才:本院受理(2023)川1922民初3184号原告岳奎诉被告王跃才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922民初3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正文:1.被告王跃才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岳奎货款7759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2023年10月11日至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以本金7759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计付)2.案件受理费11559.00元,由被告王跃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刘燃:本院受理(2023)川1922民初3421号原告李羿枫诉被告刘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922民初34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正文:1.被告刘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李羿枫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实际未返还本金为基数,2023年10月21日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13.8%计付);2.案件受理费5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刘燃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陈坤:本院受理的:(2023)川1921民初3048号案件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熊伟劳务分包工程款206235.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206235.4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11日起按年利率3.65%计息至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熊伟的其他诉讼请求。(2023)川1921民初3049号案件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中平装饰装修款6532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65328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11日起按年利率3.65%计息至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中平的其他诉讼请求。(2023)川1921民初3099号案件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原告赵中平混凝土货款280000元;二、驳回原告赵中平要求被告陈坤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赵中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前述三案的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前述三案的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通江县人民法院
王斌:本院受理的(2024)川1903民初243、244号原告徐元德、吴兵与被告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原告徐元德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9000元,并从2016年2月3日开始按月利率1%计息至付清为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吴兵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76000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11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柳林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刘刚龙:本院受理的(2024)川1903民初241号原告范从好与被告刘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二、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多次前往四川催要欠款的路费、车费等共1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柳林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王兴: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2民初4255号原告富顺县世山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限你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富顺县世山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9日起按照月利率1.21%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富顺县世山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保全费77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3220元,由你负担2120元,原告富顺县世山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1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220元由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900元由你直接向原告富顺县世山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供上诉状。
富顺县人民法院
罗贤富: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2民初4021号原告陈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限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陈明借款本金200000元;二、限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明支付逾期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3.55%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陈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98元、保全费1586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7284元,由你负担。其中案件受理费、保全费6084元由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1200元由你直接向原告陈明支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供上诉状。
富顺县人民法院
四川明和钢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4)川0682民初480号原告四川巨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明和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83,016.1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183,016.15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6日起按一年期LPR3.65%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及责任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4月2月9:30在什邡市人民法院蓥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什邡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