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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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宇:本院受理原告俞文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2002民初767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俞文彬偿还借款本金7806元;二、驳回原告俞文彬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伍用:本院受理的(2023)川2002民初7670号原告马顺与被告伍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2002民初76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李孝:本院受理的(2023)川2002民初7622号原告李波与被告李孝、刘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2002民初76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罗清勇(曾用名罗钦勇安岳县来凤乡马蹄村4组56号):本院受理原告蒋国玉、熊宗琼与被告罗清勇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2021民初5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由被告罗清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国玉、熊宗琼支付建房尾款275000元及违约损失(违约损失自2021年6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579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394元,由被告罗清勇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岳县人民法院
吴利:本院受理的王兵诉你离婚纠纷【(2024)川2021民初454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与你离婚;两个儿子由原告抚养。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安岳县人民法院
马史打:本院受理(2023)川3430民初841号原告吉米尔此和能升么日则诉被告马史打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史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吉米尔此和能升么日则欠款73200.00元;二、驳回原告吉米尔此和能升么日则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金阳县人民法院
尹国辉:本院受理(2024)川3437民初127号原告黄再美与尹国辉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30日既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3月26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雷波县人民法院
袁永君、苏启东:本院受理原告徐文福与被告袁永君、苏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3402民初24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会理市人民法院
杨坤:本院受理原告刘才伟与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等开庭材料及速裁转简易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会理市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会理市人民法院
胡洽涛:本院受理的(2024)川3402民初266号刘建萍与胡洽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7136元;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147136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36%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本息日止;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财产保全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会理县人民法院
申彦友:本院受理原告会理钟和发石榴包装经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等开庭材料及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节假日顺延)在会理市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会理市人民法院
王绪芝:本院受理的(2024)川0904民初172号原告向新红与被告王绪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本金50000元;二、自2013年2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27日14时30分在三家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马仁鑫:本院受理的(2023)川0682民初3239号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1.被告马仁鑫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其垫付的保险赔偿款104,508.37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 392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992元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什邡市人民法院
沈兵、成都宏展一站式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4)川0623民初458号原告陈义开与被告沈兵、成都宏展一站式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不履行义务风险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3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新审判大楼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中江县人民法院
廖万江: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廖万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四川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616.00元,由原告四川省农业融资担保有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川1111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书、(2023)川1111民初1134号补正裁定书和原告四川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补正裁定书和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万明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东坡支行与被告万明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逾期举证告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监督卡。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截止2024年1月8日的贷款本金248241.15元、罚息37453.61元、复利0.2元,以及自2024年1月9日至贷款本息结清为止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计息标准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执行);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4年3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崇礼人民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刘婷娴:本院受理的原告徐伟诉被告刘婷娴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4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崇礼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安徽伟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6353号原告三台县北坝镇黄师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诉你租赁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安徽伟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三台县北坝镇黄师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支付租赁费5016.75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安徽伟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台县人民法院
刘宇: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7187号赵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刘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赵勇偿还借款本金53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张文年,住四川省武威市凉州区和平镇韩寨村2组28号: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5520号原告邓伟与被告张文年民间借贷纠纷案,现将判决结果公告如下:张文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邓伟借款37500元借款及利息(以37500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1%计算至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4元,由张文年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台县人民法院
刘承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0722民初64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刘承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 偿 款 24609.56 元 ,并 以24609.56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2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台县人民法院
翟国庆:本院受理原告黄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0722民初64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翟国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黄露偿还借款5301.39元,并以5301.39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6日起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台县人民法院
张泽安:本院受理原告蔡全昌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0722民初66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张泽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蔡全昌支付下欠的劳务报酬38000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台县人民法院
李青林(513127199604291216):本院已受理(2024)川1381民初767号案件原告张培杰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4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阆中市人民法院
杜如玉(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里坝镇任家沟村):本院已受理(2023)川1304民初6559号原告青银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还款934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占用资金利息20000元;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元;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3月2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龙蟠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温云成:本院受理原告张明贵诉被告温云成(2024)川0411民初414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陈吉平: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2民初3858号原告陈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限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陈平借款本金132037元;二、驳回原告陈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92元、保全费13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412元,由你负担4721元、由原告陈平负担691元。其中案件受理费、保全费4121元由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600元由你直接向原告陈平支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供上诉状。
富顺县人民法院
陈吉平: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2民初3987号原告罗彬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限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罗彬借款本金110000元;二、限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罗彬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11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3.45%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罗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6元、保全费1131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5077元,由你负担。其中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877元由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1200元由你直接向原告罗彬支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供上诉状。
富顺县人民法院
吴长松、崔守凤: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长松、崔守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吴长松、崔守凤立即偿还原告借款99500元本金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其他费用。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将在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十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四川众鑫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4)川0802民初53号原告王仕海与你公司及第三人安永锡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责令被告代第三人向原告履行代为清偿义务,向原告支付借款100,000元,并从2019年5月7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公司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赵洪:本院受理的原告宋剑军与被告赵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0802民初100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利州区人民法院宝轮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四川瀚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1722行审8号申请执行人宣汉县国防动员事务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宣国动中心追字〔2023〕7号追缴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已审查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宣汉县国防动员事务中心于2023年5月22日作出的宣国动中心追字〔2023〕7号《追缴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书》,即由四川瀚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650945.6元。本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宣汉县人民法院
达州市新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1722行审9号申请执行人宣汉县国防动员事务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宣国动中心追字〔2023〕2号追缴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已审查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宣汉县国防动员事务中心于2023年5月22日作出的宣国动中心追字〔2023〕2号《追缴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书》,即由达州市新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848600.4元。本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宣汉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渝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1722行审12号申请执行人宣汉县国防动员事务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宣国动中心追字〔2023〕5号追缴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已审查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宣汉县国防动员事务中心于2023年5月22日作出的宣国动中心追字〔2023〕5号《追缴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书》,即由重庆市渝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304114.8元。本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宣汉县人民法院
四川省万际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1722行审14号申请执行人宣汉县国防动员事务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宣国动中心追字〔2023〕8号追缴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已审查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宣汉县国防动员事务中心于2023年5月22日作出的宣国动中心追字〔2023〕8号《追缴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书》,即由四川省万际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433740元。本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宣汉县人民法院
刘坤伦:本院受理的(2023)川1722民初5653号原告宣汉聚和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坤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坤伦支付原告宣汉聚和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商铺占用费和物业管理费10790元(商铺占用费10310元、物业管理费480元);二、被告刘坤伦支付原告宣汉聚和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拖欠商铺租金和物业管理费18395元(租金16733元、物业管理费480元),并从2023年5月1日起,以18395元为基数,按照按年利率3.85%计算资金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刘坤伦向原告宣汉瑶池市场经理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上述给付义务,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5元,由被告刘坤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宣汉县人民法院
四川新运通土地整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1722民初3583号原告四川九思智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恒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新运通土地整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恒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九思智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947636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自2022年2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947636元为本金,以年利率3.65%计算)。二、驳回原告四川九思智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276元,由被告四川恒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司负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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