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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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雪梅:本院受理的(2024)川1622民初362号原告张谏诉被告蔡雪梅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张淑婷、张钰欣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27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飞龙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武胜县人民法院
贾绍军: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杨金碧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务廉洁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昭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蒋东全:本院受理的(2024)川1622民初607号原告吴建明诉被告蒋东全劳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款136800元及滞纳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4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飞龙法庭公开 开庭进行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武胜县人民法院
程燕:本院受理的(2024)川0321民初210号原告周淑容与被告程燕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求:1.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廉政监督卡、关于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和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届满后第三日09时30分(如遇节假日则顺延)在本院双古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
邓旭: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502民初599号民事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罗成:本院受理的(2024)川1502民初1630号原告宜宾市翠屏区春来商务宾馆与被告罗成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住宿费88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以88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2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一年期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四倍利率化四为标准,计算至前述款项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6日内。本案于2024年3月26日上午11时在本院金秋湖法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曾建云:本院受理的(2023)川1525民初2420号原告胡成兵起诉曾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曾建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胡成兵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8月13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逾期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曾建云负担1680元。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2023)川15执异47号甘孜藏族自治州康达糖酒公司:本院在执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甘孜藏族自治州康达糖酒公司、宜宾市喜盈门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厦门象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变更为该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作出(2023)川15执异47号执行裁定并送达当事人。你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诉讼服务大厅7号窗口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定书的主文为:变更厦门象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本院(2007)宜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罗光海、黄正容:本院受理(2023)川15民再17号案件,再审上诉人郑永军与被上诉人陈清勇、黄正容、罗光海、钟加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