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4年2月6日
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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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炼:本院受理的(2023)川0682民初3390号原告山东晟和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债务加入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50元由原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什邡市人民法院
胡明:本院受理的(2024)川0722民初304号原告罗加俊诉被告胡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贵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4年3月28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
蒋凤: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7927号原告山东晟和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项3937.97元,逾期利息948.73元(以3937.97元为基数计算,按年化率15%计算利息,从代偿之日2020年8月11日暂计至2023年11月2日,逾期利息 948.73 元),合计4886.7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差旅费等相关费用,暂计300元,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费,暂计500元,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
胡明:本院受理的(2024)川0722民初595号原告罗加俊诉被告胡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贵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款1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4年3月28日上午10时1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
张丛勇: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6852号原告黄山东诉被告张丛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张丛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黄山东归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利率1.5%支付;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2.驳回黄山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张丛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欧阳愉琦:本院受理的(2024)川0722民初120号案件,原告杭州红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欧阳愉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租赁设备(iphone14ProMax)买断款6732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买断款6732元为基数,每日按照0.05%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偿付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1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查找你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03月29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芦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
张向荣:本院审理的(2023)川1823民初2272号原告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源县支行与被告张向荣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张向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源县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7589.39元及截止2023年8月15日的利息915.8元、违约金3218.93元,并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领用合约支付自2023年8月16日起至全部欠款结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前述利息、违约金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168元,由被告张向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