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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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本院受理的(2024)川1903民初130号原告侯昌岐与被告杨建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侯昌岐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杨建向原告侯昌岐返还欠款80000元,并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1.5倍支付逾期利息至本息偿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张建君:本院受理(2023)川1903民初2511号原告李治华与被告张建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治华向人民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47000元,并以47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自2021年6月14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时止的利息(至2023年12月14日为17625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30分在恩阳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胡光琴: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杨天武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务廉洁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昭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黄锡勇:本院受理的原告石强与被告黄锡勇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811民初1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被告于2021年2月7日签订的《代购合同》《购车补充协议》已于2023年11月20日解除。二、被告黄锡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强返还52878.00元及利息(以52878.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3.45%计付利息,利随本清);三、驳回原告石强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沈小艳、魏基练、广元市祥谷源置业有限公司、四川澳维世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文东、廖二秀、李溯隐与被告沈小艳、魏基练、广元市祥谷源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四川澳维世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本院通过其他途径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802民初803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的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王朝琼:本院受理原告邓雨彤诉被告王朝琼抚养费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0802民初58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利州区人民法院宝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吴慧明(513902198701161853):本院受理的(2024)川1722民初334号原告李胜建与被告吴慧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9月24日签订的《机械租赁合同》于2023年9月15日解除;2.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机械设备(如已损坏,需修复至完好),具体明细如下:三一 EBZ200悬臂倔进机一台,炮头一个(炮头含截齿16颗),倔进机防爆高压电缆线(3×95+1×25,总长300米)一条,掘进机馈电开关一台,掘进机用630KM变压器一台;若不能返还上述设备,则支付原告设备损失800000元。3.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租金1108333元(从2021年11月10日起,按每月50000元计算至2023年9月15日止)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23年9月15日起,以被告拖欠租金为基数,按年3.55%计算至付清为止);4.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设备占用费(从2023年9月16日起,按每月50000元计算至被告返还原告上述机械设备之日止);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3月29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
李凤莲(52022219810312002X):本院受理的(2024)川1722民初333号原告张光华与被告徐一卿、李凤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资金占用损失524.4元。3.二被告承担原告因催讨债权花费的3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4月2日9时30分在普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
李翠华(513022198203125610):本院受理的(2024)川1722民初734号原告王云平与被告李翠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686.8元;2.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4月11日10时30分在宣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
瞿辉(513022198709176079):本院受理的(2024)川1722民初733号原告周灵莲与被告瞿辉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瞿辰宇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800元至独立生活时止。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4月11日9时30分在宣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
林佳:本院受理的(2024)川0321民初452号原告刘勇与被告林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购房款9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1年9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LPR四倍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受理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21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双石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
龙德洋:谢明武与四川大锐世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谢明武依据(2022)川13民终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谢明武申请追加龙德洋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已受理。由于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营山县人民法院
高成:关于本院受理的原告邵华与被告高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36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高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邵华支付货款148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自2022年3月1日起至148000元货款付清之日止,以14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计算);二、驳回原告邵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80元,由原告邵华负担520元,由被告高成负担326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高成负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江文达:本院受理的(2024)川1502民初241号原告丁芳与被告江文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代理费等。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简转普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2024年3月19日。本案定于2024年3月21日10时30分在本院白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刘玉财:本院受理的(2024)川1502民初957号原告段正才、刘弟文与被告刘玉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段正才、刘弟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段正才3660元、刘弟文2900元合计656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6日内。本案于2024年3月26日10时在本院金秋湖法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2024)川1502民初673号周平刚(512527197912221019):本院受理的原告白灵起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白灵向本院提出诉求:判决准予原告白灵与被告周平刚离婚;判决婚生子周浩宇和婚生女周焓玥随白灵生活,周平刚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至周浩宇和周焓玥学业完成止;判决共同债务38万元由周平刚负贵偿还。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个工作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10分,在本院安阜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如你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冯利:本院受理的(2024)川1527民初85号原告郝伟与被告冯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冯利立即协助原告办理坐落于筠连县筠连镇学士路170号1幢3单元402号的住宅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宜房权证筠连县字第201402035号)过户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筠连县人民法院
冯利:本院受理的(2024)川1527民初86号原告罗诗海与被告冯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冯利立即协助原告办理坐落于筠连县筠连镇学士路162号1幢2单元401号的住宅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宜房权证筠连县字第201402025号)过户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筠连县人民法院
张栋:本院受理的(2024)川0722民初344号案件,原告邓丹丹与被告张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34635元及逾期造成的损失(以34635元为本金,从2023年11月17日其计算利息至还清本金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有被告承担。因无法查找你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03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芦溪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
孙传军:本院受理原告王衍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0722民初59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孙传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衍吕偿还借款20000元,并以其中1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0日起按年利率8%计付利息;以其中另1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4日起按年利率8%计付利息,均至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台县人民法院
郝瑜珊:本院受理原告左一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0722民初59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郝瑜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左一杉偿还借款9291元,并以9291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左一杉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台县人民法院
刘国华:本院受理原告李永秀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梅雨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源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