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4年2月2日
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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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晓茜:本院受理(2024)川1902民初671号原告巴中顺翔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环响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宋晓茜、冯树果、杨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82200元,以822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2022年7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资金利息至实际支付完毕至;2.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执行、公告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26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王金桂、马丁瑛:本院受理(2023)川1902民初7214号原告南京德邦物流有限公司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王金桂在认缴出资190万元范围内对(2021)苏0113民初27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洪泽县老子山渔业有限公司所负担义务尚未履行的部分承担补充支付责任。案件受理费7320元,由被告王金桂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重庆忠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廖绍华: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4984号原告四川建中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忠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重庆忠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巴中市诚信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中劲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廖绍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重庆忠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保证金400000元及资金利息(资金利息计算方式:以4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由被告重庆忠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570000元及资金利息(资金利息的计算方式:以57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2月1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重庆忠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忠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5530元,由原告负担1475元,被告重庆忠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重庆忠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405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程帅:本院受理(2023)川1902民初8157号原告巴中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程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及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25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王通:本院受理(2023)川1902民初836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王通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及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25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张栋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县支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均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922民初26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县支行起诉要点为: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我行贷款本金95000.00元,利息5527.68元,合计100527.68元,利息以拖欠借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1.89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11日在本院红塔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南江县人民法院
雷天碧:本院已受理原告汪良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因你外出,具体地址不详,通过其他方式亦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向你送达(2024)川1922民初377号案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汪良仲诉请解除与你的婚姻关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19日上午9时20分在南江县人民法院红塔办公区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
南江县人民法院
王飞:本院受理的(2023)川1922民初405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县支行与被告王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0996元,利息1110元(暂计至2023年10月5日),费用1229元,合计1333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5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3月15日上午9:00在本院红塔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江县人民法院
张冬:本院受理的原告甘红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昌县人民法院
平昌县双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1923民初4124号、(2023)川1923民初4125号、(2023)川1923民初4126号、(2023)川1923民初4127号、(2023)川1923民初4128号、(2023)川1923民初4129号原告王红梅、赵娇霞、石高甫、李珂、江涛、何安荣与被告平昌县双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平昌高品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六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贵公司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川1923民初4124号、(2023)川1923民初4125号、(2023)川1923民初4126号、(2023)川1923民初4127号、(2023)川1923民初4128号、(2023)川1923民初4129号六案民事判决书。限你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六案的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六案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六案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平昌县人民法院
覃奇才:本院受理的原告潘光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昌县人民法院
杨艳:本院受理的原告巴中农业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昌县人民法院
侯成:本院受理马云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侯成向原告马云林支付货款210000元;2.判令被告侯成向原告马云林支付利息,利息以21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2年11月1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0月1日为7027.42元;3.判令被告侯成向原告马云林支付违约金21000元;4.判令被告侯成向原告马云林支付律师费8000元;(以上合计:246027.42元)5.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3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昌县人民法院
杜斌、路长春:本院受理的(2023)川1921民初4143号原告苗清书与被告杜斌、路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杜斌、路长春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苗清书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资金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3.65%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通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