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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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秋秋:关于本院受理的原告肖文强与被告罗秋秋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39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肖文强与被告罗秋秋的非婚生子肖博晗由原告肖文强直接抚养,被告罗秋秋自2023年11月1日起每月向原告肖文强支付肖博晗的生活费500元至肖博晗年满十八周岁时止,肖博晗在此期间产生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正式票据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结清当年教育费、医疗费;二、驳回原告肖文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肖文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罗勇:关于原告李登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川1321民初8042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冯中华(户籍地: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五里店村2组):本院受理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冯中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年1月25日作出的(2023)川1321民初7914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冯中华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2790.09元和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
戴发明、王永珍:关于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川1321民初6026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成都)。
南部县人民法院
孙锡林:关于原告四川南部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3)川1321民初7288号民事判决书,因你外出无明确通信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成都)。
南部县人民法院
(2024)川1381民初697号
周 正 宏(公 民 身 份 号 码512930196205047379):本院受理原告何启武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并举证通知书、法院传票、授权委托书、廉政监督卡、起诉风险提示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3月18日上午9点30分在阆中市人民法院老观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阆中市人民法院
(2024)川1381民初696号
王 亚 ( 公 民 身 份 号 码511381199007088196):本院受理原告王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并举证通知书、法院传票、授权委托书、廉政监督卡、起诉风险提示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3月18日上午9点30分在阆中市人民法院老观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阆中市人民法院
陈琳萍(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大通镇新庙乡3组94号):本院已受理(2024)川1304民初664号原告杨湘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依法判令由被告从2018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婚生女杨湘的抚养费8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为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3月14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龙蟠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任林慧(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龙蟠镇高坪宫村1组9号):本院已受理(2024)川1304民初358号原告青春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青艳楠由原告抚养,自行负担其抚养费;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3月14日上午10时在本院龙蟠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2024)川1304民特5号
本院受理申请人杜超申请宣告杜子雄死亡一案,经查:杜子雄(男,生于1965年4月7日,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里坝镇三圣墓村6组23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6504075293),自2010年4月外出治病期间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希望杜子雄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为1年,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杨飞:本院受理的(2023)川0802民初5886号原告杨子菡与被告杨飞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802民初58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子菡支付2020年5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的抚养费72,000元;二、驳回原告杨子菡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蔡玲:本院受理原告廖青诉被告蔡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0802民初28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利州区人民法院宝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吴燕、广元市名实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4)川0802民初151号原告广元市朝天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燕、张雷、广元市名实商贸有限公司、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举证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吴燕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9%,从2020年6月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张雷、广元市名实商贸有限公司、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请求诉请范围内不区分顺序和份额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原告律师代理费11680元由被告承担;4、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川北监狱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李建华:本院受理的(2024)川0802民初491号原告苟津武诉被告李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000.00元(大写:壹万玖仟元整)及利息;2、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王和全:本院受理的(2024)川0722民初153号原告顾玲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被告婚生子王鸿韬,现年25周岁,已独立生活;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各自持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各自追偿、清偿;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简转普裁定等诉讼文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举证、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19日9:30在三台县人民法院石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
魏洋: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7840号案件,原告王中波与被告魏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6500元。因无法查找你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04月0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芦溪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
顾豹:本院受理的(2024)川0722民初155号原告吴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36000元;2.判令被告以36000元为基准,自2021年1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向原告支付相应利息(暂记至起诉之日18576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追回借款的诉讼成本费25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简转普裁定等诉讼文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举证、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20日13:30在三台县人民法院石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
王小方:本院受理的(2024)川0722民初140号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借款本金13358.33元;2.被告支付剩余利息、逾期利息,及剩余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照24%的年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1月9日为6631.49元合计19989.92元);3.本案差旅费、公告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简转普裁定等诉讼文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举证、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18日13:30在三台县人民法院石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
张军:本院受理的(2024)川0722民初158号原告李齐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48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8月16日起,以48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计算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至,暂计至2023年11月16日为239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简转普裁定等诉讼文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举证、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21日10:30在三台县人民法院石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
陈道德:本院受理的(2024)川0722民初178号原告闫仁成与被告陈道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你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318431.22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3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西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
邓本春(510722197204144195):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6767号原告张美兰与被告邓本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邓本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张美兰支付欠款77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每期应付款项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分别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邓本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张美兰支付律师费用9921元3.驳回张美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6元,由被告邓本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台县人民法院
成都市优诚鸿运物流有限公司、四川辉马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7424号原告雷静诉刘朝斌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被告追加你方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诉请:1.诉请贵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于2023年8月2日签订的《车辆转让合同》于2023年10月25日解除;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占有案涉车辆期间(2023年8月2日至2023年10月25日)的使用费12768元(152元/天×84天)、保险费1666元(7239.83元÷365天×84天)、违章费200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4.原告已实际支付的律师费4500元,应由被告承担;5.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举证、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21日9:30在三台县人民法院石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
(2024)川0722民特1号: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苗发顺、曾秀芳申请宣告公民苗东死亡一案。二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苗东于2007年10月离家外出,至今无任何消息,2023年12月26日申请人向西平派出所申请了下落不明户口冻结证明。现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苗东死亡。下落不明人苗东(男,生于1984年11月17日。住四川省三台县西平镇峨山方子堰村二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苗东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苗东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将知悉下落不明人苗东的情况,向本院报告。
三台县人民法院
(2024)川0722民特2号: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瑞申请宣告公民蒋昌珍死亡一案。二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蒋昌珍于2019年4月7日因病精神有问题离家外出,至今无任何消息,2019年4月17日申请人向建平派出所申请了下落不明户口冻结。现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蒋昌珍死亡。下落不明人蒋昌珍(女,生于1953年6月22日。住四川省三台县八洞镇鹤嘴村1组032号)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蒋昌珍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蒋昌珍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将知悉下落不明人蒋昌珍的情况,向本院报告。
三台县人民法院
廖志兵(341125197309175997):本院受理的(2024)川0722执异1号,申请人绵阳市臻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廖志兵为被执行人一案,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第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举行听证会,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
(2024)川0322民初341号刘光大:本院受理原告刘昌木与被告刘光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刘光大立即偿还原告刘昌木货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按最低标准计算,从2021年3月7日至2023年10月19日止,合计30个月,共10000元整),合计70000元;2.判决本案诉讼费、诉前财产保全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刘光大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4年4月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
(2024)川0322民初432号邓小琴:本院受理的原告邹同清与被告李寿金、邓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1日起至还清日止,按2020年8月LPR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事项一次性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4年4月1日9时2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
袁思钞(513022199102145895):本院受理的(2024)川1722民初542号原告向东雪与被告袁思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借款利息300元,共计20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3月26日14时00分在宣汉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
孙磊:本院受理的(2023)川1722民初5474号原告张强与被告孙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孙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张强借款本金17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元,由被告孙磊负担。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宣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