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
田多(511502198211221258):本院受理的(2024)川1502民初478号原告陈海明与被告田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按起息日为2023年5月1日直至借款还清日为止,利息计算标准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为基准);3.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由此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至2024年3月20日。本案于2024年3月2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蔡安奇:本院受理的(2024)川1502民初96号原告杨道康与被告蔡安奇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4500元及违约金5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3月28日9时30分在三江新区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杨顺安:本院受理的(2024)川1502民初98号原告杨道康与被告杨顺安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4400元及违约金5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3月28日9时30分在三江新区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向太华:本院受理的(2024)川1502民初99号原告杨道康与被告向太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6100元及违约金8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3月28日9时30分在三江新区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李琴:本院受理的(2023)川1525民初1798号原告东风汽车财物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李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风汽车财物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2575.6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尚欠租金为基数自2023年8月9日起按年利率3.5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李琴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东风汽车财物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40元;三、李琴如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上述付款义务,东风汽车财物有限公司有权在车牌号为川Q385R8车辆(车架号为LVZA53P97KC301575,发动机号为19491361)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二、驳回原告东风汽车财物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2元(已由东风汽车财物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李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杨文渊(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瓦子坪村七组32号)、周亚君(四川省仪陇县周河镇英雄村2组11号):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西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十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书等应诉材料,原告四川西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杨文渊、周亚君对借款本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晋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充县人民法院
王俊钞(511325199005251315):本院受理原告梁建与你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王俊钞双倍返还原告定金400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2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4月8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不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西充县人民法院
陈远兵:关于原告罗明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川1321民初6125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