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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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宇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余伟红:本院受理的(2024)川0682民初313号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宇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余伟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湖南宇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应付租金128,292.44元;2.判令被告湖南宇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4, 015.76元(以128,292.44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1日起按照1‰/日的标准暂计算至2023年12月12日,实际违约金计算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余伟红就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代理费8000元。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及责任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3月19日9: 30在什邡市人民法院蓥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什邡市人民法院
四川迪上家具有限公司、赖强:本院受理的(2023)川0682民初2724号原告赖华江与被告四川迪上家具有限公司、赖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带支付354,181.50元及利息;二、被告赖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1,008, 188.50元及利息;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0,462元,公告费900元,共计21,362元,由原告负担2712元,被告四川迪上家具有限公司、赖强负担4764元,被告赖强负担13,886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张启义:本院受理的原告赵金华、曾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川0623民初5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启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赵金华、曾建偿还借款3000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江文达:本院受理的(2024)川1502民初238号原告汪碧霞与被告江文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代理费等。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简转普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2024年3月19日。本案定于2024年3月21日10时00分在本院白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2024)川1502民初105号李杨(51250119830223469X):本院受理的原告夏玉林起诉你、被告邓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玉林向本院提出诉求:判令被告李杨、邓霖偿还原告夏玉林借款本金100000元、以及利息(自2021年9月2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个工作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50分,在本院安阜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如你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2024)川1502民初116号田云金(512501196506173535)、田荣章(512501195512083814):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道江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道江向本院提出诉求:判令被告田云金返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LPR标准给付至还清本息之日止);判令被告田荣章对前一项支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个工作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10分,在本院安阜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如你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2024)川1502民初129号钟宾(512501197507296590):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道国起诉你合同纠纷一案,李道国向本院提出诉求:判决被告钟宾退还原告李道国款项250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个工作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安阜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如你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项祖斌:本院受理的(2023)川1521民初498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项祖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透支本金14217.09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计算方式:截至 2023 年 4 月 1 日的利息4813.14元、违约金1484.72元;从2023年4月2日起至透支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约定计算。上述利息、违约金之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案件受理费31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项祖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罗应:本院受理的(2023)川1521民初565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与被告罗应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透支本金6391.10元及全部透支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截至2023年4月1日利息22239.41元,从2023年4月2日起的利息按照申领信用卡时适用的《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与《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利息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8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罗应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成渝金融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刘静:本院受理的(2023)川1521民初566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与被告刘静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透支本金29917.10元及全部透支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计算方法:截至2023年3月17日利息38974.86元、违约金4414.66元,从2023年3月18日起的利息、违约金按照2017版《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与《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违约金之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案件受理费1634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刘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成渝金融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