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4年1月26日
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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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川1703民初731号赵伟(513021197102047296):本院受理原告张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703民初73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麻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王可(513022198708010210):本院受理的(2023)川1722民初5569号原告向银琼与被告王可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本院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对你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向银琼与被告王可离婚;二、儿子王博由原告向银琼抚养,被告王可从2024年1月起每月给抚养费1000.00元至王博年满18周岁止。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陈永菊(513022199304015909):本院受理的(2024)川1722民初541号原告邓吉祥与被告陈永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以及借款利息18810元,共计7881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3月26日11时00分在宣汉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
李令(513022199006035899):本院受理的(2024)川1722民初536号原告向红均、李兴勇与被告李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制作门窗的材料款及工资共计220000元整,并从欠款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65%的4倍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3月26日15时00分在宣汉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
桂亮昌(513022198801175896):本院受理的(2024)川1722民初635号原告陈娅与被告桂亮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10,000.00元;2.判令被告以10,000.00元为基准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年均报价利率支付相应利息至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3月26日14时30分在宣汉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
蒋兵兵(513022199601264119):本院受理的(2024)川1722民初583号原告唐德刚与被告蒋兵兵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下欠原告资金40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3月26日16时00分在宣汉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
邱显兵: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3民初2392号王丽蓉与张华、杨章圣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杨章圣提起反诉:1.依法确认王丽蓉与张华、邱显兵之间的借款协议无效及反诉原告杨章圣的担保无效,确认反诉原告杨章圣与反诉被告王丽蓉之间的借款结算无效;2.要求反诉被告王丽蓉返还杨章圣202400元及利息;3.反诉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九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张财茂:本院受理(2024)川1921民初60号原告姜振华与被告张财茂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9时(节假期顺延)在通江县人民法院洪口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通江县人民法院
冯辉:本院受理的(2024)川1922民初173号原告杨小梅与被告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小梅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8910元共计3891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对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于2024年2月28日下午14时在本院红塔第二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江县人民法院
罗平:本院受理的(2024)川1922民初167、168号原告曹正兵、谢仕军与被告罗平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原告曹正兵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9136元及利息(以19136元为基数自借款之日起至偿还付清之日止按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谢仕军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1574元及利息(以21574元为基数自借款之日起至偿还付清之日止按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对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于2024年2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红塔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江县人民法院
罗平:本院受理的(2024)川1922民初148、153号原告谢雷政、朱兆荣与被告罗平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原告谢雷政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2154元及利息(以22154元为基数自借款之日起至偿还付清之日止按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朱兆荣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借款之日起至偿还付清之日止按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对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于2024年2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红塔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江县人民法院
罗平:本院受理的(2024)川1922民初198、199号原告黄晓雷、谢思富与被告罗平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原告黄晓雷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0500元及利息(以10500元为基数自借款之日起至偿还付清之日止按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谢思富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9640元及利息(以9640元为基数自借款之日起至偿还付清之日止按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对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于2024年2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红塔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江县人民法院
岳明亮:本院受理的(2024)川1922民初220号原告任云与被告岳明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云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5000元及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自欠款之日起至偿还付清之日止按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对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于2024年2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红塔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江县人民法院
陈囿印:本院受理的(2024)川1922民初287号原告蔡茂爵与被告陈囿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14400元及利息(其中134400元不计利息,280000元按LPR的4倍自2016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3月14日上午9:00在本院红塔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江县人民法院
陈囿印:本院受理的(2024)川1922民初297号原告柳仕忠与被告陈囿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4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3月14日上午9:00在本院红塔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江县人民法院
杨先德、袁国群:本院受理的原告牟国荣与被告杨先德、袁国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923民初31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先德、袁国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牟国荣借款50000元;二、驳回原告牟国荣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丁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安与被告丁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923民初35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丁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安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2015年11月30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2020年8月20日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45% *4计算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丁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奇顺与被告丁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923民初35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丁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奇顺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2015年11月30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以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2020年8月20日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45%*4计算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丁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彰与被告丁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923民初3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丁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彰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2015年11月30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以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2020年8月20日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45%*4计算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席凤辉:本院受理原告李江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席凤辉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348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3488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并加计50%计算至2023年10月26日共计利息:1072.75元,2023年10月26日之后按照中国人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加计5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3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昌县人民法院
王立强:本院受理原告何国珍诉你方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3月11日上午11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昌县人民法院
吕泽良、邹尤俊:本院受理的(2024)川0321民初322号原告吴伟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受理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1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
曾应春: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2民初3441号原告熊川与被告曾应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限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熊川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你负担。其中案件受理费50元由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600元由你直接向原告熊川支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供上诉状。
富顺县人民法院
金山: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2民初3732号原告张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限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莉借款本金47637元;二、驳回原告张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50元,由你负担1591元、由原告张莉负担59元。其中案件受理费991元由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600元由你直接向原告张莉支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供上诉状。
富顺县人民法院
赵毅: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5290号原告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赵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本金11999.22元、逾期利息2246.83元、逾期费用4989.24元及后续利息(以11999.22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3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282元、保全费212元,合计494元,由被告赵毅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台县人民法院
赵乔敏: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6264号任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任红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由任红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邓洪: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7921号案件,原告冯娟与被告邓洪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邓雅馨由原告抚养,婚生子邓鑫宇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孩子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查找你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04月02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芦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
刘军: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7922号案件,原告张官法与被告刘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返还不当得利款1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查找你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04月03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芦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
宋佳妮:本院受理的(2023)川0904民初3480号原告蔡志强与被告宋佳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横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