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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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川1133民初43号周定杨:本院受理的(2024)川1133民初43号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边支行与被告周定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6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3月18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4)川1129民初33号欧家文:本院受理原告梁智杰与被告欧家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证据材料、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沐川县人民法院
何学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沙湾支行与被告何学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111民初10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何学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沙湾支行借款本金9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3年8月10日的期内利息为3,376.25元、罚息为444元、复利为16.66元;2023年8月11日起的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55%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2023年8月11日起的复利以尚欠期内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5.55%计算至尚欠期内利息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6.00元,由被告何学强负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以具体票据为准)由被告何学强承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沙湾支行已预交,被告何学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沙湾支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2024)川1112民初82号袁立平:本院受理原告乐山市五通桥区金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袁立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112民初8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2023)川1112民初1321号宋伟:本院受理原告凃加凤与被告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112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后果告知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2024)川1703民初696号李自国(513021197810297296):本院受理原告罗荣华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703民初69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麻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2024)川1703民初172号陈远青(513021197003017294):本院受理原告朱洪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703民初17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11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麻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2024)川1703民初614号马泽源(411102200301010133):本院受理原告郑祥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703民初61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14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麻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2024)川1703民初440号谢朝德(513021196608055096):本院受理原告龚天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703民初44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麻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2024)川1703民初184号张许娜(411023198311055526):本院受理原告朱永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703民初18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麻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2024)川1703民初128号刘均(513021198911187293):本院受理原告乔雪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703民初12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11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麻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彭伟(513022199505137259):本院受理的(2023)川1722民初4811号原告四川中皓远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彭伟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本院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对你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彭伟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四川中皓远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16083.78元,并支付资金利息(以16083.78元为基数,从2023年4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3.65%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00元,由被告彭伟负担。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