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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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淼远祥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4)川1181民初164号原告王静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退还中介服务费15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暂计29700元(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8日起按0.05%每天标准暂时计算至2023年9月8日,最终计算至退回全部服务费为止)。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证据材料、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肖贵东:本院受理的(2024)川1181民初208号原告山东晟和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贵东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支付代偿款及利息合计9432.77元,二、判令被告承担因本案产生的差旅费,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产生的律师费,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转换程序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2024)川1181民初209号王凡:本院受理原告徐敏与被告王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证据材料、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2024)川1113民初22号丁缘:本院受理原告威海市壹加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丁缘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113民初22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二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2023)川1102民初7581号赵亮、夹江县珂威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1102民初7581号原告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勇刚、赵江琼、李梽炜、赵勇刚、赵亮、夹江县珂威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夹江珂炜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夹江宏发瓷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公告满后第4天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二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裁判。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23)川1102执3528号杨宏:本院在执行罗娟与杨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宏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3)川1102民初60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作出裁定书查封、拍卖杨宏名下房产,并通知你于2024年2月29日到本院执行局选评估机构。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102执352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2023)川1102执3528号之一、之二、之三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若对本院强制措施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23)川1102民初7580号赵亮、夹江县珂威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1102民初7580号原告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勇刚、赵江琼、李梽炜、赵勇刚、赵亮、夹江县珂威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夹江珂炜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夹江宏发瓷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4天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二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裁判。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24)川1133民特1号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左都强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申请人左都强称,左上文(公民身份号码51113319680108041X)系其父,于2019年9月18日从家中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据处警记录记载,2019年9月22日10时19分,马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民建镇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其父亲左上文于2019年9月18日从家中出走,其自称其父亲有精神病史,其发动家中其他人员寻找无果后来所报警。左上文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已满4年,下落不明人左上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左上文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左上文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左上文情况,向本院报告。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3)川1133民初1043号岳金霞:本院受理的(2023)川1133民初1043号阿鲁克布与岳金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岳金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阿鲁克布价款十倍的赔偿金6,500.00元;二、驳回原告阿鲁克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岳金霞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毛邦洪:本院受理原告毛邦洪与模西罗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的购牛款400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给原告;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500元给原告;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有效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3月14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4)川1129民初72号乐山市砾鑫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军与被告袁孟强、黄波、乐山市砾鑫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证据材料、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永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沐川县人民法院
宋艳春:原告蒋泽军与被告宋艳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