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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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川2002民初149号
周波:本院受理原告胡成平诉被告周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24)川2002民初149号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万文科、粟建明、曾琴:本院受理的(2023)川1502民初3069号原告乐山市市中区天成建筑机具租赁站(以下简称天成租赁站)与被告万文科、粟建明、曾琴、徐克奇、徐红及第三人宜宾熠沅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熠沅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万文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完成出资本金1888.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888.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范围内对第三人熠沅公司在(2018)川1102民初38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徐克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出资本金2899.1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2899.1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范围内对第三人熠沅公司在(2018)川1102民初38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徐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出资本金656.4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656.4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范围内对第三人熠沅公司在(2018)川1102民初38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天成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32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162元,由被告万文科、徐克奇、徐红共同负担。裁定如下:(2023)川1502民初306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0页第1、2行中的“案件受理费18324元,减半收取计916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162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832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3324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左发秀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一案,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蜀南大道派出所出具证明,2021年11月12日15时许,左发秀来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蜀南大道派出所报警称:自己的姐姐左发芬于1993年前往河北省失去了联系,期间家人也多次前往河北省找人,但都没有找到。下落不明人左发芬应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左发芬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左发芬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左发芬的情况,报告本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陈顺莲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一案,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西郊派出所出具证明:2021年12月8日14时,陈顺莲来所报警称其儿子赵凯于2021年12月8日12时在翠屏区塞纳国际家中留下遗书后离家出走,可能要轻生,西郊派出所民警接警后查看遗书内容并登记赵凯身份信息,及时将此情况上报翠屏区公安分局联合指挥部。赵凯从2021年12月8日至今仍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赵凯应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赵凯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赵凯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赵凯的情况,报告本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成都君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君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分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1521民初7751号原告肖肃煜与被告成都君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君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公司直接或留置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明确申请、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南岸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2023)川1521民初7835号
胡小林: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兴凤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521民初7835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童叔明:本院受理的(2024)川1521执异4号申请人雷正连、雷正英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已审查终结。因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3)川1521民初4610号何招润: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士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521民初46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李雪梅:本院受理的(2024)川0321民初82号原告刘信轸与被告李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5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法律维权费用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受理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21日上午11时30分在本院双石审判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荣县人民法院周忠丽:本院受理的(2024)川0321民初351号原告朱心隆与被告周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9300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23年3月7日利息为3003元,余欠利息以693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3年3月8日起计算至付清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届满次日上午09:30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
黄发金:本院受理的(2024)川0321民初45号原告朱丽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受理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传票、廉政监督卡、关于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21日下午14:30在本院旭阳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
李向军:本院受理的 (2023)川1303民初4556号原告南充市高坪区金长宏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重之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龙、李向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03民初45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